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CMDE)持续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体外诊断试剂(IVD)作为医疗器械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注册申报的科学性、规范性要求日益受到关注。为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审评要求、提升申报资料质量、加速产品上市进程,CMDE定期发布审评共性问题答疑,这些内容凝结了审评专家的宝贵经验和智慧,是指导企业研发与注册实践的“风向标”。
我们深知,及时、准确地掌握这些官方答疑对于IVD企业的研发策略制定、注册路径规划以及合规风险规避至关重要。然而,海量的信息散落在不同时期的通告中,查阅和梳理需要耗费大量精力。
为此,我们特此对CMDE近期发布的关于体外诊断试剂审评的共性技术问题答疑进行了系统性的整理、分类与汇总。
这份汇总并非官方文件的替代品,而是希望作为您理解CMDE审评思路、规避常见申报误区、提升注册效率的有力参考。我们鼓励您在深入研读本汇总的基础上,务必查阅CMDE官方网站发布的原始答疑文件,获取最权威、最完整的官方解读。
(1)如果结果报告时不区分不同亚型,且不同亚型共用相同的引物和探针,则临床试验中应尽量入组近期感染病例,使得入组受试者尽量充分地代表现阶段病毒各亚型的流行情况;临床试验中一般不对各亚型的具体入组例数提出特别要求。
(2)如果检测结果报告时虽然不区分不同亚型,但是反应体系中针对不同亚型设计了不同的引物和/或探针,则临床试验中各亚型均应入组一定数量阳性样本,以充分评价产品检测性能。
(3)如果检测试剂对不同亚型分别进行报告,原则上临床试验中各亚型阳性、阴性例数均应满足统计学要求,从而充分评价不同亚型检测性能。
上述三种情况,如果指导原则有特别规定的,应参考指导原则要求。
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过程中有关盲法实施需要注意的问题?
答: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中应对试验体外诊断试剂和对比方法(如有)的试验操作者和结果评价者设盲,使其在试验过程中不知晓受试者的疾病诊断或其他相关检测结果等信息,从而避免引入偏倚。应在临床试验方案中明确盲法的操作要求,并在相应的临床试验阶段保持盲态,避免破盲。特殊情形下如需中期揭盲,应在临床试验方案中明确必要性证据,并详细阐述中期揭盲设计及统计学考虑。
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实施过程中如何有效设盲?
答: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中应对试验体外诊断试剂和对比方法(如有)的试验操作者和结果评价者设盲,使其在试验过程中不知晓受试者的疾病诊断或其他相关检测结果等信息,从而避免引入偏倚。因此,临床试验过程中,应由专门的人员对试验体外诊断试剂和对比方法检测的样本进行编盲,编盲者应独立于其他人员。例如,针对所有待测样本设置随机编号,试验操作者和结果评价者只能看到随机编号。应注意,试验体外诊断试剂和对比方法检测样本的随机编号应相互无明显对应关系,若通过样本随机编号能够间接推断试验体外诊断试剂检测样本与对比方法检测样本来自同一受试者,此为无效设盲。对于结果判读受主观影响较大的对比试验,如通过肉眼判读的胶体金法检测试剂、血型检测试剂等,应尤其注意保证在试验过程中实现有效设盲,并按照临床试验方案要求在相应的临床试验阶段保持盲态,避免引入偏倚。
问:仅有一个适用样本类型的体外诊断试剂,是否需要在申报资料CH3.5.2适用样本类型研究项下提交研究资料?
答:如申报体外诊断试剂仅有一个适用样本类型(含抗凝剂),如EDTA-K2抗凝血浆,且所有性能研究资料均采用该样本类型,则可在CH3.5.2项下提交解释说明,无需再单独提交研究资料。如申报体外诊断试剂适用含多种抗凝剂的样本类型,如EDTA-K2抗凝血浆、肝素锂抗凝血浆,则需在CH3.5.2项下提交适用样本类型研究资料。
问:进口体外诊断试剂提交变更注册时,如何提交原产国说明书?
答:如涉及到说明书变更,应提交变更前后的原文说明书,即原产国上市说明书。不应仅提交变更前后中文说明书的英文翻译件或公证版的中文说明书。
问:病原体抗体定性检测试剂应如何理解产品检出限浓度?
答:根据《定性检测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建议申请人采用对已知分析物浓度的样本进行系列稀释后重复检测的方法,确定申报试剂的检出限(一般为95%阳性检出率),并在该检测限浓度水平对常见分析物型别进行验证。
上文中“检出限”或“检测限浓度水平”,指经其他可靠方法或可给出量值的试剂(如定量试剂、可给出连续量值信号的其他定性试剂)确定的具体数值,以考察申报试剂的检出能力和可复现性。
问:定性体外诊断试剂阳性判断值变化时是否需要提交检验报告?
答:需要。定性检测试剂阳性判断值发生变化时可能导致样本的检测结果发生改变,无论产品技术要求中的性能指标及检验方法是否发生变化均应提交检验报告,可为委托检验报告或自检报告。
问: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技术要求中质控品及校准品的性能指标是否需要考虑均一性?
答:对于单独注册的质控品或校准品、包含质控品和/或校准品且能报告具体量值的体外诊断试剂,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应至少包括质控品和/或校准品的均一性指标,其他指标可依据产品具体情况进行设置。
问:如何选择体外诊断试剂的参考区间确定的路径?
答: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参考区间确定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确定体外诊断试剂的参考区间可通过参考区间的建立和验证两种方式完成。申请人或注册人应根据申报产品的适用性选择合适方式研究。所有申报产品均可采用建立的方式确定其参考区间。具体方法参照指导原则要求。
当申报产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也可采用验证原始参考区间的方法确定其参考区间:第一,原始参考区间的研究应系统全面,具有可信性,如已发布实施的临床检测参考区间标准等;第二,检测系统需具有可比性;第三,参考区间研究的分析前因素需具有可比性,如参考个体的状态,标本采集和处理程序等;第四,参考人群具有适宜性,即原始参考区间研究所采用的参考人群应在人群分布的地理位置、人口统计学特征等方面与申报试剂预期适用人群相一致,或包含符合参考区间建立参考样本数量要求的上述参考人群。考虑到国内业界公认参考区间如卫生行业标准中明确的参考区间,其建立时均采用了广泛适宜的参考人群、规范的分析前因素等,因此申报产品在选择该参考区间进行验证前,可不再考虑第三和第四条。
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变更时,什么情况下需要提交产品检验报告?
答: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变更时,如涉及产品技术要求变化,如性能指标、检验方法、企业参考品、国家参考品变化,应提交针对产品技术要求变化部分的检验报告。可以为自检报告或委托检验报告。一般情况下,产品技术要求不发生变化的,无需提交检验报告,但当产品发生反应体系、阳性判断值等可能影响检验方法、结果判断的实际变化时,应重新考虑检验用产品规格的代表性,必要时提交新的检验报告。
问:进口体外诊断试剂是否要按照国内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提交中文说明书?
答:是的。在中国进行注册的体外诊断试剂均应按照《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要求编制中文说明书。对于原产国说明书较为简单,缺少相应内容的情况,应根据上市文件、研究资料、中国境内临床试验等内容,完善中文说明书。
问:体外诊断试剂性能指标发生变化时,注册人应如何提交变更声明?
答:当注册人申请变更产品性能指标时,在变更声明中需明确产品性能指标发生变化的原因及目的,详细描述产品的具体变化,并分析其对产品性能的影响。如注册人声称产品未发生变化,需从产品设计开发角度详细说明产品未发生变化但是性能指标发生变化的原因,并需提供支持性资料。
问:定量检测体外诊断试剂的精密度试验设计,是否要对各影响因素进行单独评估?
答:定量检测体外诊断试剂的精密度受操作者、测量仪器、测量程序、试剂批次(lot)、校准(校准品批次,校准周期)、运行(run)、时间、地点、环境条件等多种因素影响。一般情况下,无需对各个影响因素进行单独评估,可采用平衡嵌套设计,将各相关因素整合在一起设计精密度试验,获得重复性、实验室内精密度、实验室间精密度和批间(lot-to-lot)精密度的分析结果。
问:体外诊断试剂检出限及线性研究中批次及机型应如何考虑?
答:体外诊断试剂检出限与线性研究分为检出限建立、检出限验证、线性建立、线性验证。检出限建立与验证所用样本不应重复,研究过程中样本应覆盖所有声称型别或主要型别。
申请人应提交所有适用机型注册信息、结构组成、仪器性能、反应程序设置参数和反应体系对比;代表性机型和其他机型在工作原理、检测方法、反应条件控制、信号处理等方面应基本相同。
在申报产品的适用机型存在代表性机型的前提下,申请人可选择代表性机型进行3批产品建立研究,1批产品验证研究;同时使用其他机型进行3批产品验证研究。申请人也可选择所有适用机型进行3批产品建立研究,1批产品验证研究。
所有适用机型的分析性能应基本一致,如不同机型对某一检测项目的某一分析性能存在差异,应针对该差异采用不同机型进行充分的分析性能建立及验证研究。
以上是对常规体外诊断试剂的通用要求,对于新产品、新方法、特殊产品或在性能评估中出现的新问题,应根据申报资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问:基于高通量测序技术(NGS)的肿瘤基因变异检测伴随诊断试剂的检测范围可以包括哪些基因及位点?
答:基于高通量测序技术(NGS)检测人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组织样本的肿瘤基因变异检测伴随诊断试剂,针对特定的适应证,其检测范围基于方法学特点一般包括多个变异基因及变异位点。上述变异基因及位点可以分为两类:其中,具有明确伴随诊断意义的基因和位点,为一级位点,应按照相关指导原则要求提供伴随诊断临床证据;目前尚无明确伴随诊断意义,但国内外权威指南明确地提出其在相应的适应证具有临床意义,且临床医生可以根据诊疗指南结合患者具体情况对检测的基因及位点进行应用,为患者诊疗过程提供指导作用的基因及位点,为二级位点。另外,对于正在与抗肿瘤药物同步开发的肿瘤多基因检测产品,其检测范围包括一个或多个参与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的变异基因及变异位点,如目前研究结果能够显示具有潜在的伴随诊断临床意义,则该产品中相应的基因及位点可以作为该申报产品的二级位点,后续抗肿瘤药物上市后,可通过变更途径更新为具有明确伴随诊断临床意义的一级位点。除上述位点外,其余无明确临床意义的变异基因及位点,不建议纳入试剂盒检测范围内。另外应注意,针对血浆等游离DNA检测的肿瘤基因变异检测试剂,其检测范围内的变异基因及变异位点,应论证各基因及位点的血检伴随诊断及其他临床意义。
问:具有不同参考区间的体外诊断试剂如何进行临床评价?
答: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目录的产品,在进行临床评价时,应选择不少于100例样本进行研究。由于已知的生理变化(如女性生理周期、性别、年龄等不同),而具有不同参考区间的定量检测试剂,如促黄体生成素检测试剂,在不同性别、不同生理周期女性中具有不同的参考区间,应选择浓度覆盖线性/测量区间的预期适用人群样本和干扰样本进行研究,并不需要对不同参考区间人群进行分层统计。对于不同人群参考区间具有明显不同临床决策指导意义的检测试剂,如全量程C反应蛋白检测试剂,应分别对超敏和常规用途参考区间的适用人群各纳入至少100例样本进行临床评价,并对不同的人群进行分层统计。
问:IVD类设备软件和网络安全的安全性级别该如何考虑?
答:软件安全性级别可结合软件的预期用途、使用场景、核心功能进行综合判定。软件安全性级别基于软件风险程度分为轻微、中等、严重三个级别,其中轻微级别即软件不可能产生伤害,中等级别即软件可能直接或间接产生轻微(不严重)伤害,严重级别即软件可能直接或间接产生严重伤害或导致死亡。申请人需结合IVD类设备的具体预期用途及可能导致的伤害综合判定产品风险和软件安全性级别,按照相应的软件安全性级别提交软件研究资料。
通常情形下,IVD类设备的网络安全性级别与所属设备的软件安全性级别相同;特殊情形下,网络安全的安全性级别可低于软件的安全性级别,此时需要详细描述具体理由。申请人应当按照相应的级别提供网络安全研究资料。在漏洞评估方面,网络安全严重级别除了应提供网络安全漏洞自评报告,还应提供有资质的网络安全评估机构出具的网络安全漏洞评估报告,明确已知剩余漏洞的维护方案,确保产品综合剩余风险均可接受。
IVD类设备安全性级别举例:预期用于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筛查、肿瘤基因伴随诊断检测的基因测序仪类产品;预期用于血型检测及交叉配血等的仪器设备产品,其给出的辅助诊断结果有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其软件应被视为严重级别。预期用于病原体基因检测和人类基因突变检测的PCR分析仪类产品,其软件应不低于中等级别。
问:体外诊断试剂增加新的适用仪器,在产品变更情况描述中应注重描述什么内容?
答:体外诊断试剂增加配套使用的仪器,应着重描述拟新增仪器与已批准仪器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包括仪器的注册信息、结构组成、仪器本身的性能、模块以及反应程序设置参数和反应体系。为直观形象地展示异同,建议采用文字结合图示的方式进行描述。
问:以免疫层析法为检验原理的定性体外诊断试剂进行精密度研究时有哪些考量因素?
答:对于以胶体金法等免疫层析法为检验原理的定性体外诊断试剂,在进行精密度研究时,应考虑不同样本浓度、试剂批次、检测轮次、时间、操作者、地点等影响因素进行实验设计。在检测结果中,不仅需要提交阴阳性结果,还应提交与标准色卡比对的数据(例如L1、L2、L3……),并对显色强度进行一致性分析。
问:体外诊断试剂增加适用机型的变更注册中,如在新增机型上试剂或样本的加样量发生变化,是否需要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答:体外诊断试剂在组成成分、生产工艺和预期用途无变化的情况下,申请增加适用机型,如在新增机型上试剂和样本加样量均无变化或虽有变化,但最终反应体系中试剂、样本加样量比例不变时,一般无需提交相关的临床评价资料;如在新增机型上最终反应体系的试剂、样本的加样量比例发生变化,则变更注册时应针对此项变化内容同时提交相应的临床评价资料。
问: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主要组成成分】项下“需要但未提供的物品”注册证号/备案号/货号如何填写?
答: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主要组成成分】项下“需要但未提供的物品”应列明检测所需但未包含在本试剂盒中的试剂名称。如该试剂已取得注册证号/备案号,需注明“注册证号/备案号及货号”;如该试剂正处于注册/备案阶段,需注明“货号及注册证号:(留空)/备案号:(留空)”,并在完成注册/备案后由注册人自行添加具体文号。
问:丙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测定试剂临床试验中,对于不同型别覆盖如何考虑?
答:HCV属于黄病毒科(flaviviridae),其基因组为单股正链RNA,易变异,目前可分为6个基因型,其中HCV1b和2a基因型在我国较为常见;6型主要见于南方地区。
相关产品临床试验中应尽可能纳入不同型别的阳性样本(具体例数可参考丙肝指导原则要求),应包含国内流行的主要型别。对于在国内罕见的4、5型,在临床前包容性研究进行了充分验证的前提下,临床试验中不再要求进行血清盘等样本的评价。说明书应在检验方法的局限性中说明,因样本量有限,该产品针对4、5型的检测性能尚无充分临床评价数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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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官方性质: 本文所整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审评共性问题答疑内容,均源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CMDE)公开发布的信息。本文仅为信息整理汇总,不代表任何官方立场或审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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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原始来源: 请始终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CMDE)官方发布的信息作为最终依据。